欢迎光临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法律咨询:0531-75628088   13563416012
 
    联系我们
    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0531-75628088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8号
    网址:http://www.luyulawyer.com
    律所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所新闻 >> 详细信息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16  阅读:3088次
    1、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且无过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打包工作前被告没有组织对原告进行培训,因此,被告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者,原告作为成年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可能故意将手伸到设备里面,被告辩称毫无依据,也不合常理。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被告系雇主,原告在从事被告授权或指使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原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被告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客观真实,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各项损失略) 3、原告虽系某油田退休职工,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能够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原告系被告的雇员,被告给原告发有报酬,因受伤致被告不能从事劳动,实际收入必然减少,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退休后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原被告形成了雇佣关系。作为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被告作为雇主理应予以赔偿,但由于原告在工作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失,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一篇: 抚养权变更
    下一篇: 员工在工作时因病死亡,单位怎么赔偿
    版权所有©2019: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  电话:0531-75628088备案号:鲁ICP备20006195号-1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
    • 电话咨询

    • 0531-7562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