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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瑜伽馆跑路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5-16  阅读:481次
     理发店会员卡、油卡、游乐园卡……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如果遇上门店经营不善突然“关门”,我们该怎样追回预付费用?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对瑜伽馆“关门”引发的四十余起预付式消费退款纠纷系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2022年,某商场内开办了一家瑜伽馆,门店经营期间,陆续推出次卡、年卡、充值卡等课程包,如:普拉提小班课买30节赠5节、买一年赠一年、充7000元送2000元等。2023年5月左右,瑜伽馆突然关门歇业。

    周女士是瑜伽馆的会员之一,她购买了普拉提小班课30节,赠送5节同类课程。她还从其他会员处受让小班课22节,名下共有课时57节。截至瑜伽馆关门歇业,周女士等百余名会员尚有未使用课程权益无法兑现。各会员与门店经营者沟通退款未果,陆续起诉至人民法院。

    各原告诉称,被告瑜伽馆未通知各会员即关门歇业,现被告已经无法继续向原告提供课程服务,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订立的服务合同,并按照各自未兑付权益的价值退还剩余课时费,具体计算方式均要求按照实付金额与所购权益(包含赠送权益)的比例确定折后单价,再计算未兑付服务价值。

     

    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各原告与瑜伽馆订立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瑜伽馆在合同履行期间关闭门店停止经营,导致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各原告有关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应退还预付款本金金额,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瑜伽馆未向会员提供过实体会员卡或其他书面会员权益凭证,而是通过微信小程序管理各会员信息,起诉时该小程序内的会员信息虽已无法查阅,但各消费者均在闭店初期保留了体现剩余会员权益的小程序截屏,故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截屏材料结合不同情形对剩余金额作出认定:

    情形一,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或课时)之比计算优惠比例,再按优惠比例计算未兑付服务的价款;

    情形二,根据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比例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

    情形三,对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消费者,如周女士,其能证明转让通知已经到达经营者的,则应按照转让人与经营者约定的会员权益计价方式,而非按照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对价,计算未兑付服务的价款。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近年在零售、健身、教培等行业广泛应用,它为消费者带来交易便利、锁定优惠权益、满足计划性消费需求,也能帮助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缓解经营压力、提升客户黏性。

    而预付式消费具有信用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消费者可以通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强化证据意识,预防商家倒闭、冲动消费、“霸王条款”等消费风险。

    一、及时锁定证据,破解消费者维权困境

    商家闭店致服务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返还预付款余额。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需要对其会员身份、剩余未兑付权益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数字化交易方式日渐普及的背景下,通常由商家掌握着交易证据的管理权,商家闭店后可能恶意隐藏、消除交易载体中的信息。本批案件中,消费者及时保存闭店初期的会员信息截屏,以便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高效裁判。

    二、契合新司法解释,准确认定预付款金额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解释》首次明确了合同解除后预付款的返还规则,即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细则空白。

    系列案件中,涉及消费者购买不同课程包、享受不同折扣权益时的退款金额认定,亦与《解释》确立的规则相统一。

    三、细化双向规制,营造诚信预付式消费环境

    《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全面细化规则,立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实际,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提供倾斜保护,例如: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明确经营者掌握会员权益等关键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此外,还规定了消费者依法诚信转让预付卡的权利、“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同时,《解释》也对消费者提出诚信消费的要求,防止个别不诚信消费者滥用权利对经营者进行“薅羊毛”。通过双向规制,为交易双方提供具体的法律规则指引,将有助于维护安全、稳定、有序的预付式消费环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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